银行对贷款客户评定信用等级,由于标准不一、方法各异,缺乏专业化、公信力和权威性,其评级结果没有信用状况证明的效力。同时评级的收费问题,也经常导致企业对银行评级目的性的质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只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
银行对企业评信用等级只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手段。内部评级是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的一个环节,评级结果的使用者是评级主体本身,它不具备第三方信用评级的基本特征和广泛用途。内部评级是利益关联方的评判,银行对贷款人这种缺少第三方的评判不可能客观。
银行获取的信息,一是为自身服务的;二是不全面。银行“贷”和“借”的信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只是一小部分。企业在市场监管、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依法纳税、进出口、投融资、参与公益事业、接受各种处罚、对股东和员工的行为等等,这些信息都不能被银行一一获得。而信息的全面性决定其有效性,仅仅根据自用的有限信息如何判断客户信用优劣。
银行把信用理解为按期偿还,不准确。在《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大英百科全书》中都把信用与“信任”等同。信用的核心在于信任,一方面是指主观上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信用是人类的一种心理现象,它的特征是信任和安全感,同时信用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是由人类个体集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信用往往涉及到预期,还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义务等。根据是否按期偿还评定信用等级的高低是对信用的严重曲解。
按照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趋势,内部评级不利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不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内部评级不利于信用评级社会功能的发挥。信用评级从本质上定义,是一项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工作。它既要发挥向社会公众传达信用信息的职能,又要承担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显然,内部评级没有上述职能和义务,其评级结果不能向社会发布,因此内部评级不具有信用评级应具备的社会功能。
作为主要信用风险控制的内部信用评级,无论是在评级方法、数据的采集、数据的加工处理等方面,均存在不足。
评级方法缺乏专业评估标准。而就我国目前的评级方法而言,定性分析始终占据着绝对主要的位置,定量分析则微乎其微。目前商业银行使用的打分法,从表面上看是数据指标的评定,有一些定量的意味。但实质上,它对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的依据。“打分法”需要对影响信用的定量和定性的各种因素(如负债比例、盈利水平、企业素质等)给予一定的权重。而我国银行的做法很难客观地确定每一个因素固定的权重,因此根据固定权重得出的评级结果,自然难以准确地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这种评级方法在数据指标的评判上是缺乏说服力的。没有定量为基础的信用评级方法在实际的应用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苍白与不足。
评级内容不够完善,缺少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评价,行业分析和研究明显不足。有证据显示,企业信用等级的降级及合同违约的概率在周期性的低谷时期可能要比高涨时期极为显著地加大。因此,对国家、世界的宏观经济态势进行分析预测是必不可少的。受评级对象所处行业及在该行业中的地位,也是影响其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
企业信用等级评判指标体系不够科学。首先,指标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由于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各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的,在对单个指标进行打分,然后加总的情况下,需要利用一定的统计分析技术,确定影响企业信用品质的主要因素及其相关系数,以剔除重复计分的因素。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资料,只能根据经验或信贷员判断来选取指标和确定权重,使标准的可行性大为降低。特别重要的是,由于每一个企业所处的环境不同,同一因素对不同的企业影响不可能完全一样,根据固定权重得出的结果自然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风险。其次,缺乏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企业财务风险这一重要因素在信用等级评判中虽占一定比例,但没有充分体现出,现金流量是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根本保证,是分析企业未来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银行采用的信用评级方法基本上没有对现金流量充足性的分析和预测,因而难以反映受企业未来的真实偿债能力,而过度偏重于传统偿债能力指标,过度偏轻于现金流量指标,把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作为基本指标,却把现金流量作为修正指标;基本评判指标偏少,而修正指标偏多。修正指标过多,往往会修之过正。尤其是在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情况非常广泛和严重的条件下,修正指标越多,将造成评价结果失准可能性越大。
数据建设缺乏统一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科学在银行业的应用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由于各银行在信息系统开发上缺乏前瞻性和不连续性,造成信息之间冗余,数据之间的一致性较差。基础数据的不统一和准确性不足严重阻滞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缺乏一支高水平的评级队伍,缺乏具有风险意识的领导团队,缺乏科学的信用风险测量与控制技术等,在这样背景下所派生的银行信用评估是“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