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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标准
信息来源: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时间:2007-10-20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版权声明 
   为促进全球范围的信用标准化和国际间的交流,共创和谐社会,我们已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所有标准及相关资料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上公开,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企业、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培训、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内部信用评价使用、社会信用评价使用
                                            国际
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 

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的质量,为社会培养专业的信用工作人员,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的许可与管理,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和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开展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均适用本标准。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和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开办信用知识培训班(指:仅培训部分信用知识,学员不申请资格考试),参照本标准。
第三条 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无需另行得到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许可,即可以自己名义或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名义或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名义从事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
  其它单位获得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许可成为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后,可以自己名义开展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工作。
第四条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的管理遵循中立、开放、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培训机构包括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和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
第六条 培训机构不得侵犯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培训机构无需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缴纳特许培训费用。
第二章 培训机构许可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许可:
  1.依法成立的大学(院、系)、学校、培训中心、培训公司等社会组织及其内设或分支机构;
  2.已建立信用档案;
  3.书面承诺遵守本标准;
  4.有可行的培训工作开展计划;
  5.有完备的师资力量。
第九条 许可程序:申请单位将许可申请书、信用档案编号、单位简介、培训工作开展计划、师资介绍等材料报送到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在10日内决定是否许可,并发给通知书。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向培训机构提供建议性质的培训课时计划,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培训课时计划,并将培训课时计划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对外公布前,应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及其他一切资料,均不得向社会保证通过率或保证通过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提高考试通过率。
第十四条 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培训机构的出版物或培训课程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担保考生通过考试。
第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发写实性培训证书,但只有考试合格,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签发的写实性培训证书,应注明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课时、培训老师执业资格,并有培训老师的签名。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在当地开设考场,并负责考试后勤工作。考试的命题、监考、评券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
第四章 培训费用与考试费用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数额和自行收取,无需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缴纳。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可以代办考试报名手续,但不得将培训作为报名考试的条件。代收考试费的培训机构,必须将考试费用与培训费用分开收取,并在收取考试费用的第二天将所收考试费用款项汇至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较差的,由学员多次举报或者考试通过率过低的,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培训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公开警告或永久曝光;公开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培训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永久曝光;永久曝光后拒不改正的,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
第二十三条 E-315:9000特许培训机构连续六个月未举办信用培训班的,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签发的写实性培训证书,不符合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证书内容弄虚作假的,处以永久曝光。
第二十五条 代收考试费用的培训机构侵占或拖欠考试费用的,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侵犯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的,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
第六章 附录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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