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顾问服务协议委托方(甲方)单位全称:
受托方(乙方)单位全称:XXX信用评价事务所
第一条、委托信用顾问目的
为甲方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
间接提高甲方的信用管理能力,降低各类信用风险。
第二条、信用咨询服务项目的范围
服务项目包含二十项内容:(以下内容可单选,多选或全选)
⑴  ■ 信用公示宣传服务
⑵  ■ 信用商务平台服务
⑶  ■ 信用档案整合服务
⑷  ■ 企业信用管理员(师)资格认证服务
⑸  □ 相关人员专业培训与技巧训练
⑹  □ 信用管理诊断服务
⑺  □ 信用管理政策整合服务
⑻  ■ 防止业务员垄断客户资源
⑼  ■ 客户信用评级服务
⑽  ■ 客户信用认证服务(含信用评级)
⑾  ■ 协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⑿  ■ 协助识别信用良好的客户、代理商
⒀  □ 各类合同风险管理及备案
⒁  □ 应收账款管理与追收服务(合同另签)
⒂  □ 其他约定的信用服务
注:“■”是为信用评级、信用认证单位提供的标准服务。非信用评级认证单位顾问服务费用另计。
第三条、签约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了解信用顾问服务工作的进度。
2、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为信用管理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乙方顺利完成咨询工作。
4、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信用顾问费用。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查询与信用管理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
2、有权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有助于信用咨询工作的事项。
3、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信用咨询工作。
4、乙方工作人员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甲方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保密仅就不宜公开披露的资料而言。乙方工作人员依法向甲方、特定的部门和人士反映情况,不应视为泄密。
甲方就接触到的乙方不宜公开的资料、文件及提供的咨询性意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条、提供信用管理咨询的时间要求
在接受甲方信用顾问业务,取得必要的相关资料后 3 天内答复。
第五条、信用管理咨询的使用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用管理咨询内容,甲方在企业内部使用,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信用顾问费用
根据双方确定的服务项目为第二条的。
                                            
信用顾问费用合计         元(人民币)。
第七条、信用顾问费用的支付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80%,即       元(人民币)。
另20%,即      元(人民币),在60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由乙方出具发票。
第八条、协议修改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协议: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协议的建议,另一方不反对时;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修改时。
对本协议的修改必须是书面的,须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协议终止
本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委托代理信用顾问工作已完成;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
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终止。
4、本协议书在3个月内无实质进展时,甲方有权提出解除。
本协议的终止必须是书面的。协议的终止,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即终止。
第十条、有效期限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及人员,影响咨询工作进度和质量;未按约定范围使用造成损失的,不得追讨已支付的报酬,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本意向遵循诚信的原则签订并执行,一方失信违约的,另一方有权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规则》,在中国诚信企业网(www.e-315.com)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开投诉;也有权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的曝光规则》,将失信违约事实在中国诚信企业网(www.e-315.com)和其它媒体上曝光。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xxxxx信用评价事务所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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