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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要求
信息来源: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时间:2007-8-29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要求

0 引言

来自组织内外部的失信风险作为组织经营与发展的风险,越来越受到组织的重视。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颁发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要求,期望各种组织运用这一标准,达到防范内外部失信风险、提高组织效能的目的。
   信用管理体系以诚信、自由、机会平等、承担社会责任为管理思想,以信用制度建设和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它要求组织管理团队逐渐形成诚信、自由、机会平等、承担社会责任的管理思想,逐渐建立和完善自己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
   信用管理体系以明确承诺为基础,通过利益关系人对承诺履行的结果进行信用监督,通过识别和预防失信风险,达到防范内外部失信风险、提高组织效能的目的。
信用管理体系以是否履行承诺作为判定诚信和失信的准则。它主要关注交易各方是否履行承诺,履行承诺的中间过程(如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E-315推荐组织通过建立其它管理体系来实现。
  信用管理体系以追求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为组织目标。它要求组织确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并按照已确立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处理各类问题。

1 范围


本标准为同时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
   a) 防范来自内外部的失信风险;
   b) 提高组织效率;
   c) 获得可持续发展 。

2 引用标准

暂无。

3 术语和定义

引用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4 信用管理体系——要求


4.1 总要求
确保所有要求文件化、可操作、可查询、可审核;确保信用制度文件及其相关的协作文件、作业指导书科学、实用,职责分工明确、奖惩措施明确;并被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价与完善;确保信用制度文件及其相关的协作文件、作业指导书充分考虑并避免道德风险。
   4.2 信用管理部门(名称自定)
组织应建立信用管理部门,职责是:
   a) 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b) 领导各部门开展信用管理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
c) 接收和处理各类投诉、批评、建议;
d) 向最高管理者呈送信用工作汇报,包括接收到的投诉、批评和建议。
信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与专职人员应取得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并进行执业登记。
   信用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直接对最高管理者或最高权力机构负责。
   4.3 诚信文化建设
组织应确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
组织应按照已确立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处理各类问题。
  组织应积极营造诚信、正直、开拓创新、学习、勇于承担责任、相互尊重、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明确承诺与反馈的组织文化。
4.4 明确承诺
组织应建立一套或多套程序,使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对自己的职责做出明确的承诺,并对外明确公示。
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承诺。
组织应保证每一个承诺在公开前都经过评审。
组织应为履行承诺制定相关的制度和作业指导书。
   4.5风险识别
组织应建立一套或多套程序,用来识别各种失信风险。风险识别的范围应涉及已存在和可能存在的失信风险。
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新风险识别的结果。
   4.6 风险预防
4.6.1预防措施
组织应针对识别出的各类失信风险,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如有可能,应将这些预防措施转化为员工的承诺及相应的制度文件或作业指导书。
4.6.2 因员工问题引起的失信风险预防措施
组织通过以下措施防范员工失信的风险:
a)建位全体员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人事制度,要求:全体员工个人信用级别达到B级以上。以社会他律促进自律。
b)制定工作能力培训计划,并积极实施,确保工作人员的能力达到岗位要求。
c)制定诚信文化建设计划,并积极实施,确保工作人员具有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d)在制度中明确奖惩措施。
e)在制度建设中避免员工面对道德风险。
4.6.3因制度错误或不完善引起的失信风险预防措施
组织通过以下措施防范因制度错误或不完善引起的失信风险:
a)定期评价和完善各项制度。
b)广开建议渠道,并保证信息传输的质量。根据投诉建议信息不定期的评价和完善各项制度。
  4.7 信用监督
  4.7.1外部监督
  组织应发送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签发的信用监督卡,将如何进行投诉建议信的信息通报给利益关系人,以最快的速度获得自身未履行承诺的信息和工作改进的建议。
4.7.2内部监督
如有必要,组织可以建立一套程序,实施内部信用监督。
4.8 危机处理与积极补救
组织应建立制度,对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积极补救,尽量减少利益关系人的损失,争取利益关系人谅解。
4.9 文件与记录控制
  4.9.1 文件控制
  组织应建立一套程序,控制信用管理体系的文件。
   a) 文件发布前要得到批准;
   b) 将有效版本的文件发放到使用文件的岗位;
   c) 作废的文件要销毁。如需留用应进行标识,以免误用;
   d) 定期评审文件。如需更改文件,应得到批准后,才能实施更改。
  4.9.2 记录控制
   组织应建立一套程序,对信用管理体系的记录进行管理。要求如下:
   a) 应建立记录清单,方便检索;
   b) 记录格式应确保方便填写,可实现追溯;
   c) 保存完好;
   d) 规定保存期;
   e) 过期记录的处理。

5 其它

本标准是《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认证标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机关信用认证标准》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安全投资区信用认证标准》第三章部分内容的另一种表述形式。本标准未表述的内容,请阅读相关标准。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要求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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