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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心
信息来源:中国诚信企业网 时间:2008-3-26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说过“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一语道出了信用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信用缺失的社会或国家无论如何是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因此,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然,而政府信用的建立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

  一、政府信用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前提。社会信用体系按其组成部分可以划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或公民信用,其中政府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心,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真正的企业、银行和个人信用的前提条件。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没有出现国家以前就已经有了个人信用,但这种个人信用是初级的、不成熟的、无制度保障的。原始社会劳动成果的平均分配、物物交换都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的,但是一旦有人“犯规”即发生信用缺失,那么只有通过武力来得到解决,只有当信用活动中受损失的人拥有比信用缺失的人更强大的武力时,劳动产品才会得到重新分配,然而武力争斗必然造成整个社会福利的损失。当出现国家以后,政府信用的建立对个人的信用产生了约束效应,公众出于对政府惩罚的回避,必然会在经济活动中保持良好的信用。

  在社会进步到一定阶段出现了企业和银行以后,政府信用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若没有政府的保障,往往会出现以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而自己获利的现象。实际上,企业的正常活动得以开展,企业信用在经济活动中降低交易成本作用的发挥,就是基于企业对于国家制度的信任,也即对于良好的政府信用的依赖。同样,银行的活动和银行信用的建立更是要依赖于国家信用。作为货币政策实施者的中央银行的信用实际上就是政府信用的一个方面,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的放贷、存款等业务都需要依赖于政府信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信用一方面保障了银行对于个人或公众信用的信任,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公众对于银行的信任。

  二、政府信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牢固的制度保证。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我们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要保证市场经济中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得到确立,保证市场竞争能够真正产生优胜劣汰的效果,就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保证,而这些就需要政府来解决,同时也正体现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

  然而,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怎样保证制度得到公众的认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真正起作用呢?这就要依赖于政府的信用度有多高。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必然能够更有效的实施政府方针和政策,所制定的制度也就更易于被公众所认可和遵循,反之,弱势政府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制定的制度只不过是些空空的白纸黑字而已。而且,政府信用强弱和政府制度的实施成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信用度高的政府的制度更易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的信用度和公信力,而一个弱势政府因为所制定的制度不易为大众所接受而较难取得较好的效果进一步弱化政府的信用度和公信力,造成恶性循环,严重的还会导致政府倒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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