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保险合同为诚信合同不应隐瞒重要情况
邵某于三年前向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金玉满堂”两全保险。两年前,邵某因心脏病、糖尿病等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出医疗费89880.65元。按合同约定,邵某觉得应当享受住院费及住院补助等保险责任的赔款计36400元。邵某按规定向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提交了相关的凭证。而邵某未得到理赔,却于2005年10月20日收到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及拒赔通知书,理由是邵某在投保之前有大量吸烟和饮酒史。
邵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6400元。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没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邵某也只是可获赔4800元,不是诉讼请求的36400元。此外,邵某对被保险人的吸烟及饮酒栏中都填否,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相关规定,解除主险及附加险的合同及拒赔,因其故意未如实告知,故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当时签订的投保单及合同条款,邵某在投保单中明确了不吸烟、不饮酒、无糖尿病病史等。经法院审判,根据邵某住院的病史记载的内容,反映出其有吸烟饮酒30余年,吸烟每天2-3包,饮酒每日1斤以上,而邵某也不能提供该病史不真实的反证,且在合同询问事项中对“是否吸烟饮酒”选择了否定答案。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核保规则,邵某是否吸烟及饮酒的多少确实会影响被告决定是否承保及提高保险费率,且邵某该未如实告知事项对要求理赔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影响,故保险公司据此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不予理赔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邵某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