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细则规定,各高校应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对于各类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公开公正,调查结果向当事人公布,并报市教委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严肃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此外,高校科研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对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