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各类广告的可信度,使各类组织和个人免受失信行为的侵害,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以下简称组织)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广告包括: 1.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资料; 2.以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对商品或服务需求的资料; 3.以宣传自身的优势、诱导他人投资或者加盟或者获得其他资源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资料; 4.以求职或招聘人才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资料; 5.其它为实现一定目的而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资料。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广告主,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广告的信用评价与管理遵循诚信、依法、效率、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会员信用机构依据本标准作为中立第三方信用专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广告信用评价与管理服务。 |
第二章 广告的信用评价 |
第六条 广告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体是否合法,主要评价: 1.广告主的注册证书是否合法、真实;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是否真实; 3.广告主是否具有广告中所宣传商品与服务的经营资格。 第二部分,内容是否合法,主要评价: 1.广告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广告内容是否违反了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有效的)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部分,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瑕疵,主要评价: 1.广告内容中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夸大其辞、不可实现的内容; 2.广告内容中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内容。 第四部分,是否具有可管理性和可信用惩罚性,主要评价: 1.广告主是否承诺了315条款; 2.承诺的315条款是否有效; 3.广告主是否设立了投诉电话。 第七条 广告信用评价的结果: 1.广告全部符合本标准第六条所述要求的,为通过广告信用评价,由会员信用机构向组织进行备案,获得广告信用备案号码,签发通过合同信用评价通知书; 2.广告未全部符合本标准第六条所述要求的,为未通过广告信用评价,由会员信用机构签发未通过合同信用评价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应注明未通过评价的事项和理由。 第八条 广告信用评价的程序: 第一步,提出评价申请、相关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与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广告样本复印件(注:复印件上应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和“仅用E-315:9000”的字样,上述证件未经会员信用机构调查的,还应缴纳信用调查费用,单位与经办人均已建立信用档案(个人在B级以上)的,可不再调查),同时缴纳服务费用; 第二步,由会员信用机构指定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作为责任人对广告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步,将广告信用评价结果通知申请人。 为了保证广告信用评价的客观性,无论广告是否通过信用评价,服务费用均不退还。 |
第三章 广告的信用管理与失信责任 |
第九条 广告主发布广告时,应注明E-315:9000广告信用备案号码。组织将已备案的广告对外公开,并以E-315:9000广告信用备案号码为查询字,方便公众核对。 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备案的广告内容不一致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承担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责任。 第十条 广告主的利益关系人认为广告主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广告中的承诺不一致的,可以拨打广告主自身的投诉电话要求广告主限期改正失信行为,也可以直接对广告主进行公开投诉和永久曝光。 第十一条 对广告主的信用惩罚同时适用于广告主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广告信用评价的经办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同时承担信用惩罚责任。 第十二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资料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承担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广告信用评价中,存在过错的,根据情节,处于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的处罚。 |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六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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