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快速、规范地传播信用信息,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以下简称组织)依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与惯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信用预警信息是由组织与个人遵循诚信的原则,自主公布的投诉性、警示性信息。它不需有315条款的约定。 第三条 信用预警信息的管理遵循诚信、自由、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为社会积极创建信用预警信息的发布平台,发布、传播、异议、删除信用预警信息,适用本标准。 |
第二章 信用预警信息的发布 |
第五条 组织与个人可以自由发布信用预警信息,但应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实名原则。发布者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姓名与别人重复的,用姓名加数字的方式区分,但组织并不公开发布者的名称。 二、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但组织并不公开发布者的联系方式。 三、诚信原则,发布者必须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四、不得含有污蔑性语言。 五、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六、独立承担责任; 七、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不得以某单位或单位简称代替被投诉对象全称。 八、书写条理清楚,失信事实明确,书写一般应符合以下格式: 1、标题为关于对**(失信人名称)**行为(失信行为名称)的信用预警; 2、内容中应显著的标明:失信单位、 失信事实、 社会建议、告诫失信人、诚信承诺条款。 为促使失信人改正失信行为,信用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者可以自行或委托组织、组织授权的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通知被投诉人。 第六条 组织不对信用预警信息进行实质或形式审查,但事后如发现信用预警信息显而易见的违反本标准第五条之要求的,将立即予以删除。 |
第三章 信用预警信息的可信度 |
第七条 阅读信用预警信息,应注意其可信度;传播信用预警信息,应注明其可信度。 第八条 组织按发布人的信用级别确定信用预警信息的可信度,并明确注明,分类标准如下: 一、信用机构发布的信用预警信息,为可信级别; 二、信用认证单位、信用评级单位、信用级别在B级以上(含B级)的个人发布的信用预警信息,为较可信级别; 三、上述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布的信用预警信息,为可信或较可信级别。 |
第四章 信用预警信息的删除 |
第九条 认为信用预警信息失实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与发布人联系,要求其删除;不知道发布人联系方式的,也可以按照本标准第十条的规定,要求组织删除该信息。 第十条 要求组织删除信用预警信息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签订的一份附带315条款《删除信用预警信息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人)遵守诚信原则要求删除***发布的信用预警信息(页面位置:),保证该信用预警信息是失实的,并承诺如果上述保证不真实,愿意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承担公开投诉和永久曝光的责任。 二、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和经办人的公章与签名、复制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印无误”和“仅用于E-315:9000信用预警信息删除”的字样;申请人为个人的,按上述要求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要求组织删除信用预警信息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单位将第十条所述材料邮寄给组织或组织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组织收到后将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删除。 组织只接受邮寄的申请资料,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的删除申请。 |
第五章 信用预警信息的异议 |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不愿申请删除信用预警信息的,可以按本标准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在原信用预警信息页面,自由发布信用预警信息的异议信息。 |
第六章 失信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发布者违反诚信原则发布信用预警信息的,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承担公开投诉和永久曝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要求删除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诚信原则的,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承担公开投诉和永久曝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信用预警信息发布异议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诚信原则的,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承担公开投诉和永久曝光的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八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