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规评价咨询:010-51664305
电子信箱:cnusaaa@163.com
1法律责任承诺:根据国家信用法律规定,本所对所出具的信用证书、信用报告、信用铭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
热点文章
热点企业
当前位置: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 信用热点 >>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3-3-27

《征信业管理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
Copyright 2008-2022年 cnusaaa.com All.rights.Resened. 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版权所有 | 信用合规评价咨询:010-5166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