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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起信用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信用记录可查
信息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0-6-26
   
       记者从中国信用协会获悉,根据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凡从事相关信用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信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方可上岗。没有执业资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相关信用活动。

    中国信用协会近日印发《信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作出上述规定。

  建立执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

  从明年开始,只有先取得征信员职业资格证或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在执业机构实习期满一年后才可申报相应的信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

  中国信用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取得信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是从事相关信用活动的基本条件。信用从业人员也必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实行亮证服务

  据了解,今后,客户只需登录相关网站,输入信用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注册号,就可查阅其信用记录。信用从业人员的姓名、注册号、注册所在的执业机构等注册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并亮证服务。信用从业人员只能注册受聘于一个执业机构,并以执业机构的名义从事信用活动,不得以信用从业人员个人身份从事信用相关活动或者在其他执业机构兼职,禁止一证多挂、拉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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