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
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标准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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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帮助个人树立信用和积累信用资产,帮助诚信个人发展,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以下简称组织),根据国际通行的民法精神和国际惯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建档人,是指个人信用档案的被记录人,如:对于张三的个人信用档案,张三就是该个人信用档案的建档人。 第五条 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后,组织将同时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个人信用级别评定标准》,为建档人评定个人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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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与内容 |
第六条 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 1.组织在信用工作中,对于发现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按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个人身份识别唯一码建立信用档案。 2.组织根据各类组织的委托,并经建档人同意,为建档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委托建立信用档案的各类组织,应提供: ①建档人同意建立信用档案的书面证明或建档人签名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申请表》、个人两寸以上彩色照片; ②建档人的身份证资料。 委托建立信用档案的各类组织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委托建立信用档案的各类组织可以委托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调查认证,调查后上述资料的真实性,由该信用机构负责。 3.组织根据建档人的申请,为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建档人应提供: ①建档人签名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申请表》、个人两寸以上彩色照片; ②建档人的身份证资料; ③建档人要求记入信用档案的其它资料及证明; 建档人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自身可信度,建档人可以委托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调查认证,调查后上述资料的真实性,由该信用机构负责。 第七条 个人信用档案中可包括以下信息内容: 1. 个人身份证明信息: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址、可能的联系方式、个人两寸以上彩色照片; 2. 教育经历:受教育情况、取得社会资格证书情况、专业培训经历等; 3. 工作履历:工作简历和工作情况; 4. 荣誉记录:受到的各类社会荣誉。 5. 信用不良记录,包括: ①职业不良记录; ②银行信用记录:在银行或其信用机构的不良信用记录; ③受国家部门的处罚记录; ④消费信用记录:采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其它信用工具的不良记录情况; ⑤其它不良记录。 6. 或有事项记录:对于来源未确定和没有证明材料的信用信息,记录为或有事项。 7. 信用积分,信用积分分为时间积分和奖惩积分,时间积分是从建立档案第二日起,每日增加一分;奖惩积分是按体系相关标准规定的奖励分或罚扣分。 第八条 第七条第7款所称奖惩积分的计算标准如下: 1.被有效地内部投诉一次扣1分,被有效地公开投诉一次扣2分; 2.被永久曝光一次扣360分,曝光后积极补救的扣180分,积极补救后对方没有受实质损失的扣100分; 3.实施了骗取信用积分、滥用异议权、滥用直接曝光权等严重失信行为,扣1000分; 4.体系其它标准规定的积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 个人信用档案信用信息的来源: 1. 建档人的提供; 2.建档人雇主的提供; 3. 金融机构、商业机构等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提供; 4. 国家机关的公告; 5. 媒体的公开报导; 6.其它合法的来源 。 第十条 除或有事项外,个人信用档案的记录必须凭相应的证明,并经信用执业人员的形式审核(审核证明来源的真实性)。利益关系人应对其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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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个人信用监督卡 |
第十一条 建档人为了提高自身可信度,可以申请使用组织签署的个人信用监督卡,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身份证件或学历证件经E-315:9000信用机构调查核实,是真实的; 2. 有明确的承诺和315条款。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监督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建档人对某种事项的诚信承诺; 2. 如果建档人失信违约,建档人的利益关系人的投诉办法; 3. 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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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信用档案的查证、查询与异议 |
第十三条 任何人均可凭建档人的身份证号码通过 *****网(注: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个人信用档案查证栏目,查证建档人是否真正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级别、信用积分。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档案的查询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向建档人说明查询信用档案的用途; 2. 经建档人同意; 3. 承诺不将查询到的信用档案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五条 个人信用档案的查询方法: 1.查询人凭其证明资料(单位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介绍信)、信用档案建档人的身份证、书面同意书(应注明查询的用途),到组织或组织授权的信用机构查询。 2.由建档人或建档人授权查询人,在*****网(注: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个人信用档案查询栏目凭个人身份证号和查询密码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建档人对个人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争议信息处理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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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违约责任 |
第十七条 建档人、委托为建档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各类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八条 建档人在信用信息异议中弄虚作假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九条 建档人的利益关系人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二十条 信用工作人员在审核、调查、记录、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发生失误的,给予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弄虚作假或重大过失的,取消信用执业人员证书并终生禁业。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用档案的查询人,伪造证明资料进行查询的,或将个人信用档案用于非法事件的,或将个人信用档案用于没有经过建档人同意的用途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将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并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二十二条 持有个人信用监督卡的建档人,出现了违约、失信行为,按其承诺的315条款承担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