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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具备“信用产品销售”基本条件
信息来源:社信办 时间:2009-3-14
2009年3月3日,国家商部务等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在不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至此,曾经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中广泛关注和饱受异议的“信用产品销售”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终于以合法、合理的形式走上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
信用观念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已经融入当代我国公民的人生观、价值观体系。经历过30年改革开放历程的人们不会忘记,从当年喝死人的“山西假酒”开始,到穿了几天就掉帮断底的“温州假鞋”、卖到俄罗斯的“充满鸡毛的羽绒服”,充斥全国各地的“福建云霄产名烟”,再到近年来的“苏丹红”、“齐二药”、“美国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侵犯知识产权”、“记者陈燕为骗子护航”、“三鹿奶粉”、“山西短信评信用示范企业”和“河南某些政府机关以信用建设促进会名义变相评估牟利”……这些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史上留下不光彩记录的重大事件,无一不是由于信用观念缺失造成的。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从80年代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到90年代的“讲文明、树新风”,再到2003年的“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始终没有把信用观念作为人生观、价值观体系的核心内容。正是由于人们的主观意识当中缺乏信用观念,才导致了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普遍缺失,一些行业商会协会、新闻媒体、政府部门领导为了谋求经济利益,不顾自身信用的做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令人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屋建瓴,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以“八荣八耻”为核心内容,对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以中国诚信企业网、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制系建设基础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推动和促进第三方信用机构大力发展信用产品销售提供了有力的行业规范、监督机制和制度保障。 至此,信用观念作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中人生观、价值观体系的核心内容,已经成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信用产品销售的广泛开展进行了思想上的准备。
总之,信用产品销售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由于与之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法治环境还不够尽如人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一切事物都是在斗争和曲折中不断向前发展的。只要企业、政府、司法机关、第三方信用机构等相关主体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开展信用产品销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积极的态度、稳健的方法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信用产品销售一定能够成为扩大国内需求、促进消费增长、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有效手段。商务部将结合我国信用体系发展情况,根据信用产品销售的特点与需求,循序渐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对信用产品销售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各级部门大量使用第三方信用产品,为第三方信用销售提供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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