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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级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 时间:2008-12-5

1 总  则
 
1.1 为有序、有效地对受信组织实施信用认证工作,依据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制定本细则。

1.1.1  信  (Credit):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的承诺为条件。注:广义的信用指诚信原则在社会上的广泛应用,即诚实守信。

1.1.2  信用管理(Credit management):防范、控制和转移信用风险的管理技术、业务操作及相关的制度安排。注:信用管理活动,通常包括信用政策制定、信用目标建立,信用策划、信用信息采集、授信决策,债权保障、账款催收、债务管理、信用改进等工作。

1.1.3  组织信用(Organizations credit):细分为“社会信用”和“经济信用”,据此对组织提出了不同的信用管理要求。

1.1.4  社会信用(Social credit):管理要求组织不断完善信用文化建设,增强组织的核心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获取社会和公众的认可。组织接受授信,通过授信方审核获得信用评价报告和认可证书。

1.1.5  经济信用(Economical credit):管理要求企业在经济信用活动中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增强融资能力和防范信用风险能力,在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同时全面规避信用风险。组织接受授信,通过授信方企划分析获得信用评估报告,不存在认可证书。

1.1.6  授  信(Credit granting):组织[机构]提供信用工具的经济活动或行为。

1.1.7  受  信(Credit receiving):组织[机构]或自然人接受信用工具的经济活动或行为。

1.1.8  授信方(Credit grantor; Credit provider ):提供信用工具的组织[机构]。

1.1.9  受信方(Credit receiver):接受信用工具的组织[机构]或自然人。

1.1.10 信用认证(Credit certification):授信方运用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技术规范,对受信方社会信用(社会责任、无形资产、质量、服务、合同等)进行考量,出具信用认证报告、达到信用管理体系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颁发认可证书的经济活动或行为。
 
1.2 信用认证的主要依据
1.2.1  2009年3月3日,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积极发展信用销售,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

1.2.2  2008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发〔2008〕11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1.2.3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收集起来的、占公共信息80%的信息资源向社会开发。信息公开对经济社会活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1.2.4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将企业信用细分为“社会信用”和“经济信用”,据此对企业提出了信用管理要求。

1.2.5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清理规范,坚决纠正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

1.2.6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规定: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1.2.7  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规定: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规范发展信用评估等商务服务业。

1.2.8  2006年1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规定:清理政府行政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用机构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价活动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会协会名义收会费搞变相评比是违法乱纪行为。

1.2.9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1.2.10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学的标准对各类组织进行评价,由市场验证,社会监督。
 
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信用认证市场化发展清理了障碍。

1.2.12   整规办及国资委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是行业内部的评价。仅限于会员内部,且自愿参加,不得公开宣传,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借信用之名牟利。

1.2.13  2006年5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1.2.14  信用认证标准、行业规范与引索:

1.2.14.1 信用认证标准
2.2.1  IB/T  E-315:9002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国际信用标准)
2.2.2  GB/T CCA9002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国家级行业标准)
2.2.3  GB/T CCA9002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国家级行业标准)

2.2.4  GB/T CCA9002品牌名牌信用评价标准(国家级行业标准)
2.2.5  GB/T CCA9002:315标志产品认证标准(国家级行业标准)
2.2.6  GB/T CCA9002信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国家级行业标准)
2.2.7  GB/T CCA9002信用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国家级行业标准)

1.2.14.2  行业规范与引索
2.3.1  IB/T  E-315:9002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证书和标识管理办法
2.3.2  IB/T  E-315:9002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程序规则
2.3.3  IB/T  E-315:9002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原则
2.3.4  IB/T  E-315:9002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
2.3.5  IB/T  ISO:9002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2.3.6  GB/T CCA9002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3.7  GB/T CCA9002个人信用评价标准
2.3.8  GB/T CCA9002品牌名牌信用评价标准
2.3.9  GB/T CCA9002:315标志产品认证标准
2.3.9  GB/T CCA9002信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
2.3.10 GB/T CCA9002信用安全等级评估标准
2.3.11 GB/T CCA9002企业信用评级技术指标
2.3.12 GB/T CCA9002个人信用评级技术指标
2.3.13 GB/T CCA-001-2009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2.3.14 GB/T CCA-002-2009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2.3.15 GB/T CCA-003-2009商业征信准则
2.3.16 GB/T CCA-004-2009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2.3.17 GB/T CCA-005-2009个人信用评价行业标准
2.3.18 GB/T CCA-006-2009企业信用报告内容与格式规范
2.3.19 GB/T CCA-007-2009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与格式规范
2.3.20 GB/T CCA-008-2009单位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21 GB/T CCA-009-2009个人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22 GB/T CCA-010-2009合同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23 GB/T CCA-011-2009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24 GB/T CCA-012-2009服务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25 GB/T CCA-013-2009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评定规范
2.3.26 GB/T CCA-014-2009诚信企业家/诚信经理人/诚信之星信用评定规范
2.3.27 GB/T CCA-015-2009单位网站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28 GB/T CCA-016-2009个人网站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29 GB/T CCA-017-2009广告发布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30 GB/T CCA-018-2009行政机关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31 GB/T CCA-019-2009社会团体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32 GB/T CCA-020-2009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33 GB/T CCA-021-2009征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34 GB/T CCA-022-2009认证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2.3.35 GB/T CCA-023-2009人才信用等级评估规范
2.3.36 GB/T CCA-024-2009信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
2.3.37 GB/T CCA-025-2009信用安全等级评估标准
2.3.38 GB/T CCA-024-2009企业信用评价合同文本规范
2.3.39 GB/T CCA-025-2009个人信用评价合同文本规范
2.3.40 GB/T CCA-026-2009信用证书内容与格式规范
2.3.41 GB/T CCA-027-2009信用铭牌内容与格式规范
2.3.42 GB/T CCA-028-2009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3.43 GB/T CCA-029-2009信用证书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2.3.44 GB/T CCA-030-2009国际信用体系多边互认协议
2.3.45 GB/T CCA-031-2009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2.3.46 GB/T CCA-032-2009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2.3.47 GB/T CCA-033-2009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框架协议
2.3.48 GB/T CCA-034-2009信用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倡议书
 
1.3   信用认证基本准则
信用认证是授信组织对受信组织的社会信用综合评价和评估的结果,出示信用报告;合格的,核发相应的信用证书。
信用认证(服务)按类别分为: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和信用产品认证(组织信用等级认证、组织信用品牌认证、组织分类信用认证)、其他信用服务。

1.3.1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
依据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实施认证。

1.3.2  组织信用等级认证
依据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也可以依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营部门确认的规范实施认证。

1.3.3  组织信用品牌认证
受信组织须通过信用等级认证,才可以申请组织信用品牌认证;组织信用品牌认证按类别分为: 315标志产品合格认证、315标志产品安全认证、315标志商业品牌认证。

1.3.3.1   315标志产品合格认证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现行标准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由315标志认证委员会审定认可补充技术要求。我国的名、特、优产品,可以依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营部门确认的标准实施认证。

1.3.3.2   315标志产品安全认证
实行安全认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并符合安全标准。

1.3.3.3   315标志商业品牌认证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现行标准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由315标志认证委员会审定认可补充技术要求。我国的驰名、著名、知名品牌,可以依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营部门确认的标准实施认证。
 
1.3.4   行业信用认证
受信组织须通过信用等级认证,才可以申请行业信用认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重质量守信用单位认证、重服务守信用单位认证、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认证等。

1.3.4.1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营部门确认的规范或其他国际公认的合同管理规范,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关于合同信用规范实施认证。

1.3.4.2  重质量守信用单位认证
依据:
a) 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b)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c)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0或其他国际公认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及其补充要求;
d)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关于质量信用规范;实施认证。

1.3.4.3   重服务守信用单位认证
依据:
a)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
b)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关于服务信用规范;实施认证。

1.3.4.4   质量、服务守信单位认证
依据1.3.4.2和1.3.4.3实施认证。
 
1.3.5   其他信用服务
1.3.5.1  诚实守信经营(服务)单位认定
依据:
a)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
b)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关于诚实守信经营(服务)单位信用规范;实施认证。

1.3.5.2   **行业诚实单位认定
依据:
a) 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
b)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关于行业守信单位信用规范;实施认证。

1.3.5.3   诚实守信承诺单位认
依据:
a)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
b)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关于诚实守信承诺单位信用规范;实施认定。
1.3.5.4   诚信之星、诚信企业家认定
依据:
a)企业通过等级和分类认证;
b) 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
c)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关于诚信之星、诚信企业家信用规范;实施认定。
1.3.5.5   中国工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单位(315组织身份验证单位)认定
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具有三证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且每年通过年审。
1.3.5.6   其他
 
1.4  本程序规则由E-315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化组织认证委员会中国信用评价中心主任批准发布,以适用于所有组织的信用产品认证和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本程序规则也适用于提供产品的研究单位以及提供服务(即第三产业)的各类单位的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2  认证程序
 
2.1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a)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证照出具已六个月后,满一年以上的应有工商年检章;
b)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出具已六个月后,满一年以上的应有质检年检章;
c)具有税务登记证;
d)行业前置许可的,需提供各类行政许可证及行业许可证,证件出具已六个月后,满一年以上的应有相关年检章;
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f)其他相关法定文件。
 
2.1.1 信用产品认证
a)生产行业: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或者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0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国际公认的质量体系规范及其补充要求;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b)其他行业: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c)企业管理其中采用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也可以依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营部门确认的规范;
d)企业有完善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执行文件;
e)企业一个财政年度以上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行业协会处罚的、公安司法干预或执行的、媒体或消费者投诉曝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里无不良记录的;
f)企业负责人无任何违法违纪或不良记录的。
 
2.1.2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
a)按照2.1.1执行;
b)已按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建立了文件化的信用管理体系;
c)已按GB/T19000或其他国际公认的质量体系规范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体系;
e)企业管理已按国内或国际公认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立了文件化的相应体系。
 
2.2 申请登记
受信方(客户)网上或书面申请认证,授信方(信用机构)第一时间与受信方(客户)建立联系;
a)为了使认证申请意向书面化,授信方(信用机构)与受信方(客户)签定委托协议书、且向受信方(客户)提供《征信文件》(格式见附件1);
b)授信方(信用机构)在收到受信方(客户)的《征信文件》后,向其发出《文件资料报送通知单》(格式见附件2)。报送的文件资料包括:
●申请条件规定的证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概况;
●企业管理、信用管理和质量管理手册(包括程序性文件目录);
●信用管理保证体系所复盖的范围;
●产品合格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及其标准;
●产品安全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模及其标准。
c)授信方(信用机构)收到受信方(客户)报送的文件资料和委托协议书规定要求后:即予立卷归档,并在中国工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电子档案,且进行认证申请登记。
 
2.3 受理的文件评审
根据授信方(信用机构)所作的申请登记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由中心主任负责进行是否受理的文件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包括:
a) 受信方(客户)是否符合认证应具备条件的要求;
b) 申请认证的信用管理保证模式包括企业所应覆盖的内容,所选定的保证模式是否适宜;
c) 本中心审核业务范围是否满足受信方(客户)受审核范围的专业特点的要求;
d) 受信方(客户)方期望的审核时间是否可被列入计划安排。为了合同评审需要,必要时,可由授信方(信用机构)派审核员对受信方(客户)进行初访。评审结束应填写《申请意向受理评审单》。自授信方(信用机构)接到报送的文件资料到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4 受理申请
2.4.1授信方(信用机构)根据中心主任签发的《申请意向受理评审单》的结论,向受信方(客户)发出《同意受理认证申请的通知》(格式见附件3);对于评审结果不能受理的申请,授信方(信用机构)应及时向受信方(客户)致公函,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表示给予谅解。公函以挂号寄回受信方(客户)。
2.4.2受信方(客户)接到《同意受理认证申请通知》后,授信方(信用机构)与其签订《受理认证协议书》(格式见附件4)。
2.4.3 文件审查
2.4.3.1授信方(信用机构)在接到正式签订的《受理认证协议书》后,立即作受理登记,并把文件资料立卷提交审核部。
2.4.3.2授信方(信用机构)在接到受信方(客户)的认证费用后,通知审核部开始文件审查。
2.4.3.3 审核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以确定其完整性及是否符合信用体系认证或其他信用产品认证的要求。
若提供的资料文件不齐全,审核部经由授信方(信用机构)向受信方(客户)方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当审核部确认文件资料开会并符合要求时,授信方(信用机构)在中国信用联盟网站上进行公示。
 
2.5 确认审核
2.5.1 公示10个工作后,社会上没有异议,授信方(信用机构)指导受信方(客户)填写委托书及附件。
2.5.2授信方(信用机构)收到受信方(客户)的委托书及附件、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手册后,即予立卷归档,并进行正式审核登记。
 
2.6 信用认证用标准的确认
申请信用认证的受信方(客户)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的同时,信用认证机构应与中国信用评价中心密切配合办理产品认证用标准确认申请手续,填写《信用认证用标准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5)。
 
2.7  现场审核准备
2.7.1  授信方(信用机构)将正式申请后的认证资料立卷移交审核部。审核部开始受审核方体系文件审核。
2.7.2  在完全尊重受信方(客户)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受信方(客户)为保证正式认证效果需要进行预审核时,授信方(信用机构)与受信方(客户)签订《信用产品认证预审核协议》(格式见附件6)。
2.7,3  在受信方(客户)没有要求预审核的情况下,必要时,审核部可派员对受信方(客户)进行初次访问。
2.7.4  现场审核组由审核部组建,审核组长由各省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审核组的正式成员应为注册审核员,注册实习审核员作为注册审核员的助手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工作。审核组至少应有一名注册主任审核员。
2.7.5  审核部应将审核组名单通知申请认证受信方(客户),申请认证受信方(客户)如有异义可以提出,由审核部和受信方(客户)协商调换。
2.7.6  审核组应根据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审核方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产品结构特点制定现场审核计划。现场审核计划内容包括:
a) 申请方全称及受审核方名称、地址;
b) 走访相关行政部门检审证照;
c) 现场审核日期;
d) 审核日程及路线。
 
2.8 现场审核
2.8.1 首次会议
审核开始,由审核组长召开首次会议,向受审核方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明审核计划、程序及日程安排,并再次确认。
审核组长再次强调审核目的、范围、依据、方法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2.8.2 审核组应根据审核计划,采取提问、交谈、查阅资料文件、现场观察等方法,取得确实的证据,对受审核方的信用管理保证体系进行审核评定,并记录评定情况。
 
2.8.3 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保证;
a) 审核组能够查阅与信用管理体系及其质量体系审核有关的资料文件和记录,包括原始记录;
b) 审核组能够进入与信用产品认证审核和质量体系认证审核有关的场所(若受审核方认为某一场所为本单位的机密场所,则应在确认现场审核计划时或在首次会议上说明,双方协商解决);
c) 审核组能够访问与信用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有关的任何人员;
d) 受审核方应为审核组提供进行审核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联络人员。
 
2.8.4 末次会议
现场审核结束时,审核组召开末次会议,表明现场审核的结论。
 
2.9 现场核验
在现场审核基本通过情况下,对于产品质量信用认证,按规定由受信方(客户)提供法定最近一次的检验报告和自检报告;若没有,由审核组长指定审核组成员两人在受审核方生产现场或成品仓库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封样及包装。并送当地的检验机构按认证标准进行检验,由受审核方承担检测费用。
 
2.10 信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受审核方如对审核结论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将其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2.10.1 现场审核发现不合格项,审核组可与受审核方商定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待受审核方在限定的时间内纠正不合格项以后,审核组可根据其采取的措施和问题解决的程度,确定跟踪审核的范围,进行跟踪审核,作出跟踪审核结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可受审核方已采取纠正指施的声明,不进行再次现场审核,直接由审核组长做出跟踪审核结论。
 
2,10.2 现场审核全部结束后,审核组长同审核部提交现场审核报告及其全部审核资料文件。审核团负责审定审核报告(适用性、准确性,包自跟踪报告)。
 
2.11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检测机构在完成检测工作,提供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复印件无效。
 
2.12 认证的审定与批准
审核报告经审核部审定后,送授信方(信用机构)报中国信用评价中心主任批准。授信方(信用机构)在整理完毕受审核方和审核组资料文件后,在中国信用认证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办理报批手续;
a) 对于产品质量信用认证,应在接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后,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报告连同经中心主任批准合格的《质量信用体系审核报告》报送中国信用评价中心秘书处批准发证。
b) 对于体系认证,直接将经信用认证机构负责人批准的《信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报送中国信用评价中心秘书处批准发证。中国信用评价中心秘书处批准审核报告和检验报告后,即办理证书注册并颁发认证证书。信用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根据信用产品特点和企业特点,认证证书有效期分为一年、三年。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如审核结果是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不符合质量保证体系标准要求,产品不符合认证规定产品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不能通过。则办公室应即向申请方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六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3 获准信用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3.1 经批准获信用认证的,受信方(客户)与中国法定信用认证机构签订《信用认证合同》,即信用认证的《信用产品认证协议书》和体系认证的《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协议书》。按协议书进行认证后监督管理。
 
3.2 信用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产品铭牌、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包装物上使用与证书内容一致的从证标志,以证明企业产品符合信用认证要求。
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向顾客宣传其信用体系经过第三方——中国信用评价中心的公正审核,以显示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保证能力水平。同时,可以按照规定使用专有的标志。但是,这种标志不得标在产品上,并不得以任何可能误认为产品合格的方式使用。
 
3.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规定要求(详见E-31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3.4 监督决定的主要内容
a) 授信方(信用机构)收到客户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即予立卷归档,并进行网上公告;
b)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载入信用公示:主体进入限制、整顿或保留期)
c) 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载入信用公告)
d) 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载入信用预警或信用黑名单)
e) 注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载入信用公示:企业注销、重组或放弃、终止)
f) 触犯法律,信用赔偿。(载入信用黑名单)

4  本规则由全国信用机构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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