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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信用认证机构资格、认证范围与监督
信息来源: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 时间:2009-3-7
1.1   认证机构资格:
       信用认证机构(简称:CAO)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取得专业信用执业资格证书和和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备案证书的信用认证公司和评价公司及信用评价事务所,依据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对受审核方建立的信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认证,颁发“信用认证证书”和”信用等级证书” 及“信用认证报告”。

       信用认证机构(CAO)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的为社会各类组织提供独立、公正、公平、诚信、权威、优质的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1.2   认证业务范围:
       信用认证范围包含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及评级,315标志认证,315品牌认证,信用等级认证(信用评级)和合同信用、质量信用、服务信用、行业信用认证及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个人)认证等,还包括与信用认证有关的企业及个人信用征集,信用数据处理,信用调查,商务调查,商账追收,信用担保,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安全等级评估,信用管理培训,信用管理,信用保险,信用保理,信用公正,信用法律顾问,和开展国际、国内间信用认证交流,信用认证互认与合作等。

1.3   认证机构监督:
       信用认证机构(CAO)承诺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法定机构许可的服务范围从事信用认证业务;仅在CCA认可互认的认证领域内从事信用认证活动;仅在持有人许可的信用认证领域及业务范围内使用315标志。授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国务院纠风办等政府部门和中国信用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诚信企业网等社会组织对其公正性实施社会监督。

1.4   信用认证原则:独立、公正、公开、公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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